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解读

 

依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简述:东莞市户籍人员以及常住地在东莞市的广东省户籍人员,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为就业困难人员。

受理对象:1. 大龄失业人员(即女40 周岁以上,男50 周岁以上);2. 残疾人员;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4.“ 零就业家庭”人员;5.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6. 戒毒康复人员; 7. 刑满释放人员;8.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9. 退役士兵;10.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11. 失地农民;12. 省、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应提交材料:

1. 身份证;

2.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 属于以下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5)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6)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8)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 个月内由镇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9)失地农民:提供园区、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 其他材料:

(1)除失地农民外,未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还需提供含有效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

(2)我省非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到我市任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现场提交资料→村(社区)工作人员受理并初步审查→在当地村(社区)委员会公示→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认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