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创业孵化服务补贴》政策解读

  

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简述: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且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补贴条件: 1.东莞市人社局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

1.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成功孵化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外市社保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属退役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基地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5.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上述证明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备齐资料自主选择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